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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交易平台放任不良商家需担责

    1月9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食品认证机构出假证要承担什么责任?如何认定“霸王条款”?司法解释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最高法: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网络交易平台放任不良商家、食品认证机构出假证均担责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个,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据中消协统计,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规定》第9条对网络交易平台在何种情况承担责任,担责后的追偿权等做了明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此作出表示:
 

  孙军工: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近年来,利用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社会危害十分严重。《规定》明确,“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还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